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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 “三资”)是保障农民权益、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切身利益。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三资” 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亟需通过清晰的政策解读和明确的操作指引,帮助基层干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从业者准确掌握 “三资” 管理的核心要点、制度要求和法律依据。本文以问答形式,系统梳理 “三资” 管理的基本概念、关键环节、政策规定及实践要点,为规范 “三资” 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提供参考。
一、基本概念
1. 什么是农村集体 “三资”?
农村集体 “三资” 指的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资产涵盖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源包含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三条)。
2. 农村集体 “三资” 归谁所有?
农村集体 “三资” 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共同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法》第二条)。
3. 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指什么?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乡级股份经济联合社、县级股份经济联合总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法》第二条;《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资金管理
1. 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来源有哪些?
主要来源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 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七条)。
2.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有哪些制度要求?
-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保证账款、账实相符(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十一条)。
-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履行民主程序。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组长签字,再报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最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完成后按财务公开程序公开(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十二条)。
- 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经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公示,预算调整严格履行程序。年终及时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十三条)。
-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改变集体资金性质(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十四条)。
- 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半年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十五条)。
3. 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参考来源:《关于规范村级债务管理的意见》(农经发〔2021〕3 号)第三条)。
三、资产管理
1.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主要有经营性资产,如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像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资产;资源性资产,例如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等;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及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参考来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2017〕11 号)第四条)。
2.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哪些关键环节和制度?
- 资产清查:定期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保账实、账款相符。每年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5 日以上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参考来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2017〕11 号)第二十二条)。
- 资产台账: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按类别建立台账,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登记相关信息,已出让或报废的及时核销(参考来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2017〕11 号)第二十四条)。
- 资产评估:在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情况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二十一条)。
-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情况、承包租赁出让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履行民主程序。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二十二条)。
- 资产经营: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加强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公开履行情况,收取的费用纳入账内核算。统一经营的资产,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股份收益纳入账内核算,定期检查集体资产使用、维护和收益情况,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法》第十七条)。
3.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什么要求?
农村集体资产出让、出租、发包、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等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包括集体所有的厂房、经营用房等经营性资产和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参考来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8 号)第五条、第六条)。
4.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有哪些?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自主经营,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对集体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如自主开展农产品种植加工、集体商铺运营等;二是承包经营,将集体资产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外部经营主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收取承包费用,常见于集体耕地、果园、养殖场等资产;三是租赁经营,把集体闲置的厂房、设备、商铺等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约定收取租金;四是股份合作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入股,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经营,按股份比例分享收益,如与农业企业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五是委托经营,委托专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或人员对集体资产进行运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法》第十六条)。
四、资源管理
1.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含哪些?
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2017〕11 号)第四条)。
2.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有哪些制度?
- 资源登记簿制度:对集体资源建立登记簿,逐项记录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相关出让事项重点记录(参考来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2017〕11 号)第七条)。
-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等资源的承包、租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协商的,双方议定承包费、租赁金;招标投标的,通过公开竞标确定。招标确定方案,载明相关内容,招标方案履行民主程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相关方案、公告、合同等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收入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二十四条)。
-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收益纳入账内核算,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核监督(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二十四条)。
3.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农户为单位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承包地分配遵循公平原则;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4.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如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根据土地类型不同有所区别: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5. 农民承包地是否可以买卖?
农民承包地不可以买卖。农民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是用益物权,承包方仅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依法流转的权利,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买卖承包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6. 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民承包地?
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得收回农民承包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三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7. 承包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农户享有什么权利?
承包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农户享有以下权利:一是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二是知情权和参与权,征收土地的相关方案、补偿标准等应当向农户公开,农户有权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协商;三是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农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如安置住房)或其他合法的补偿安置方式;四是监督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和使用的权利,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防止截留、挪用(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8. 农村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
农村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分配方式;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管理原则与责任主体
1. 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应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法》第四条)。
2. 规范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规范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参考来源:《关于加强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3〕6 号)第二条)。
3. 监督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监督集体 “三资”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参考来源:《关于加强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3〕6 号)第二条)。
4. 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中有什么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农经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参考来源:《关于加强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3〕6 号)第三条)。
六、民主决策与监督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集体资产处置,项目建设,产权变更、交易,成员收益分配,特别是重大事项开支,大额投资等事项,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参照执行 “四议两公开” 机制,“四议” 是指党支部会议提议、“两委” 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 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法》第十九条;《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2. 村级财务收支如何进行联审联签?
村级财务收支须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联审联签,“一肩挑” 的村须同时由 1 名村 “两委” 成员(监事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十六条)。
3. 村民通过哪些组织参与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监督?
主要通过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可以对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参考来源:《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7〕67 号)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 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情况公开有什么要求?公开时间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 “三资” 管理情况要做到全面公开、详细公开、及时公开、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集体资金收支、资产增减变动、资源承包租赁、收益分配等情况,公开形式应当便于群众知晓,如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过村广播宣传、在村微信群发布等。一般的 “三资” 管理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参考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4 号)第十五条;《关于加强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的指导意见》)。
5. 村务公开时间为(以辽宁为例)?
以辽宁省为例,村务公开时间要求如下:常规性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一般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5 日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资产处置、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审批等,应当及时公开,在事项决定后 7 日内公开;财务收支情况除按季度公开外,年末要进行全面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参考来源:《辽宁省村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18〕47 号)第七条)。
- 作者:RunneWu
- 链接:https://www.runne.cn/article/sanz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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